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胡辉

案件回放

广州某企业A,诉宁波某企业B、广州某企业C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该案立案后,针对两款涉嫌侵权产品,本诉讼代理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其中一款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4的保护范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中一款产品侵权成立。一审判决宁波某企业B赔偿50万,广州某企业C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嘉权视角

在判定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基本的原则是“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包括:A1:能够直接印刷和书写的印刷层;A2:印刷层的一面设置有磁性涂料层;A3:磁性涂料层紧密连结于印刷层的表面。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一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由聚丙烯(PP)合成纸和磁吸涂层紧密连结而成,其中聚丙烯(PP)合成纸用于实现喷绘功能,由吸墨层、支持体层、密封层依次紧密连结而成,磁吸涂层可以被磁体所吸引,以涂覆方式与聚丙烯(PP)合成纸的密封层紧密连结,吸墨层、支持体层、密封层、磁吸涂层均为单层。”

在全面比对过程中,涉及涉嫌侵权产品的“磁吸涂层”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磁性涂料层”进行比对,《专利审查指南》[1] 中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部分的记载以及结合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磁性涂料是含有磁性材料的浆料,即为磁性材料和胶黏剂的混合物料,“磁性涂料层”包含了“磁性材料”和“涂料”的双重含义,磁性材料为材料成分特征,而涂料则为工艺特征,经过鉴定,磁吸涂层完全符合磁性涂料层的上述特征。最终认定,涉嫌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落入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

即: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对于这种权利要求,涉及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比对时,比对的焦点就是涉嫌侵权产品的材料成分特征和/或工艺特征是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54-56.

作者介绍:

胡辉

专利代理人

贯标外审员

胡辉先生,安徽大学应用化学学士,中山大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硕士。加入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以来,在专利撰写、答复、复审、无效等方面积累了扎实的经验,并在专利诉讼领域也具备一定的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知识,成功服务过众多知名科研院所与高校以及企业,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撰写发明案件超过400个(个人授权率约80%),答复审查意见超过350个,提起复审20多个,国外案件的翻译个数约20个;参与过的无效诉讼案件约10个;在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有机无机杂化材料、塑料、橡胶、纤维、生物高分子材料等领域有着丰厚的专利代理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与较强的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