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奇想,很多微信文章底部都有一个打赏按钮,那打赏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交个税呢?
是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大家来讨论一下。
======分割线======
看了前面几个答案,都不敢赞同,对于这个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收入类型,还有很多可以探讨的空间,不能简单的就得出一个结论。
首先看看什么是打赏?
第一次知道打赏是去年7月在程苓峰的微信中,号召大家打赏,据他后来的文章中说,当天收到4万多块,之后半年左右在微信上发表20篇左右高质量文章,共计收到十来万元。最近微信把这个功能开放给优质自媒体,很多微信公众号文章底部可以看到这个打赏按钮,我观察了几个自媒体,比如 @Fenng 的小道消息,每篇文章都有很多人打赏,是一种可以持续获得的可能还比较稳定的一项所得,但前提是文章有足够多的干货,作者有足够大的魅力。
这里不讨论打赏的出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是否具有革命性,只是觉得这会成为越来越多优质自媒体人一个重要的收入渠道。一个自媒体人之前是文章底部挂广告获得收入,现在可以不靠挂广告了,挂个打赏按钮,只要读者认同,认为这篇文章够攒,认为从这篇文章中获得了灵感,发自内心想主动去打赏作者,那这个打赏所得和之前的挂广告所得,从作者角度来看,我觉得收入类型是相同的,都可以当作是对作者辛苦写文章输出有价值观点的回报。
那么这种打赏行为应该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纳税呢?
1,打赏行为不算是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务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是无偿而且是单务的,受赠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义务即可享有。但打赏这个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首先是由于作者发表的文章,读者很认同,然后才出现了打赏行为,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这就像有人卖东西,但不定价,由买家随意给,金额不限,那么卖家收到的钱是买家赠与的吗?
这里说点题外话,有人说赠与行为免税,可是我没有找到有相关税务文件提到赠与是免税的,只有一个房屋赠与的免税文件,还仅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行为。我的理解是,赠与行为主要看背后的经济实质,如果属于单纯的无偿赠与,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牵涉到其他任何经济行为,可以不作为应税所得。但是如果牵涉到其他经济行为,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赠与,比如老板赠给员工一辆轿车,这很明显是不能免税的。如果所有赠与行为都免税了,我相信将会出现大量的各式各样的交易,以赠与的形式代替账款支付来逃避纳税。
2,打赏所得不能作为偶然所得。
前面已经提到,对于打赏收入,高质量的自媒体其实是可以预期的,通过输出有价值的观点也是可以持续获得的,不具有偶然性质。
3,对于微信自媒体收到的打赏收入,我倾向于作为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稿酬所得的解释就这么多,主要是指出版、新闻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稿酬,发布时很明显没有考虑到现在的自媒体,自媒体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写作,自己发表,因此获得的打赏收入,我觉得从实质上看可以作为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明确是指个人提供的各项劳务获得的报酬,打赏收入正是作者本人提供干货文章获得的报酬,但其中列举的劳务没有发表文章获得这一项,但是根据自媒体的文章类型,可以套用列举的劳务,比如法律类自媒体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或咨询服务,即使都不完全使用,不是还有个“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综上,对于打赏所得,就目前的条文来看,稿酬所得是指出版、新闻单位支付的,而不是读者个人打赏的;劳务报酬所得又没有明确列明这种自媒体服务,均有一点形式瑕疵,毕竟税法制定时不可能考虑到自媒体,也属正常。从经济实质上来看,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是可以适用的。
这里仅就这种收入行为进行探讨,欢迎大家继续深入讨论,至于实际上是否需要纳税申报,我个人觉得个税的魔爪暂时还是不要打扰这些勤奋又可敬的自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