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一种叫做“1元云购”的购物模式在互联网购物模式中迅速兴起,消费者可以有机会以极低的价格获取较为昂贵的商品。正是因为该模式巧妙地抓住了消费者们的侥幸心理和对未知的惊喜,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投身于“1元云购”的购物行列。然而,初衷是将购物与娱乐相结合给予消费者新体验的云购却逐渐变了味,对于消费者而言,绝大多数的云购者在支付交易价款后真真切切地成为了看客,而经营者则在这一过程中赚得盆满钵满。在监管缺失、法律滞后的情况下,经营者在经营云购时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何为云购
云购系当下火热的一种“互动购物体验方式”,经营者把一件商品以参考市场价的计价方法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消费者需凭事先充值的云购币购买相应份额(1云购币=1元),每一份额可分配到对应的1个序列号,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后,云购平台将根据事先制定的抽取规则抽出一名幸运者,该幸运者即可获得相应的云购商品。
对于同一件云购商品,其将不限定购买次数及数量,云购参与者可根据自身喜好及经济实力,一次购买多份或者分多次购买。
云购的购物模式是将单一购物的需求转向购物+娱乐化,凭借着低价和娱乐的双重吸引力,成为互联网购物中的新潮流。
云购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
二、云购的盈利模式
云购商品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包含所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销售的实物商品、网络虚拟商品及可定价的服务类商品。经营者通过分析市场热点、消费者消费习惯、心理以及经销商的供货情况设计相应产品,利用部分消费群体的射幸心理或娱乐心态达成所谓的互动购物体验方式,从中获取十分可观的利润。时下云购平台主流的盈利渠道有以下4种:
(一)差价获利
1、(如上图)该项目的商品是价值20元人民币的现金礼包,但成交一次需要26份云购币。粗粗算来,网站营运者每成交一笔上述项目,即可纯获利6云购币。该项目特点为资金小、成型快,云购经营者可通过连续、多次式发布项目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
2、(如上图)该项目的商品标价是为价值8080云购币的iPhone6s Plus 64G,而在官网上iPhons6s Plus 64G的标价为6888元人民币,两者的差价达到1192元(根据其拿货成本,利润可能更高),经营者每发布一笔可获取的差价利润十分可观。
由此可见,经营者通常会将云购商品以高于市价的方式定价,进而可以对每笔交易赚取云购交易额13%-20%左右的差价。此外,经营者若先募集资金再进行商品采购,简直就是“一本万利”、“空手套白狼”。当发生流标的情况时,云购者做的仅是退还云购币,对于其来说付出的成本并不高,甚至可以接近于零成本。
(二)广告获利
当一个云购网站大量吸引云购者,可以申请成为流量主或者广告主,吸引广告商入驻平台,从而以收取高额的入驻费或者广告投放费的方式获利。
(三)信息获利
互联网时代,信息就是金钱,当云购网站进行融资时,其背后巨大的真实用户量,其所存有的用户注册信息(云购者需要在网站中填写的信息有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邮箱甚至是身份证号码),将会转变为巨额资本。
(四)失效云币获利
笔者亲自体验了云购交易(如下图),云购者通过充值云购币进行购买云购币,充值的货币直接进入云购网站的账户。换句话说,云购者实际是与云购网站发生了交易,即云购者完成了购买动作后,云购者口袋里的钱就已经归云购经营者所有,根据云购网站的基本规则,云购币一般都设有效期限(例如,有效期自兑换之日起算360天),该有效期不可中断或延期,有效期届满后,用户帐户中的相应云购币将被清空,且不可恢复。
三、云购中的法律问题
经营者称将云购比作“互动购物体验方式”。但实际情况是,在每笔交易中绝大多数的云购者在支付交易价款后成为看客,未与橱窗商品销售方签订任何买卖或者接受服务的合同,也未曾获得网站橱窗里展示的商品或服务。云购者购买的是云购网站提供的服务。
(一)云购与彩票
抛开云购经营者对于云购的自我介绍,云购予笔者的第一印象是类似于“彩票”。云购者在以1元的成本用取序列码换取抽取机会后便安静地等待着开奖。与2元的投注以期获得高额奖金的彩票模式不尽相同。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云购中用户使用云购币购买的序列号则像极了彩票中的号码组合。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发行销售彩票的主体必须是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彩票品种的创设或变更彩票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由此可见,政府为保证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于彩票市场的规划、彩票品种结构、彩票发行机构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1元云购这种与彩票极为类似的购物模式明显违背了现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因被定义为变相彩票而受到彩票发行的监管与限制。
(二)云购与网络赌博犯罪
笔者将云购网站发送给二十几位友人,询问云购最直观的感受,得到的最多的回复是:“有点像网络赌博”。那其究竟是否是赌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剖析云购经营模式,将其与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可发现二者极为相似:
(一)营利目的。云购经营者毫无疑问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云购网站的;
(二)于计算机网络上建立有明确网站。开设有明确的云购网址;
(三)赌博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是,赢取得更多的金钱和/或物质价值。而云购的核心则正是以小博大,云购参与者抱着以小成本来博取千元手机、万元汽车的目的进行下注。
(四)投注行为,系用云购币购买序列号,多一注则多一号码多一份中奖概率。(部分网站在购买序列号时捆绑虚拟物品,笔者认为,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捆绑的虚拟物品并不是云购者在获取序列号时的主要对价商品,其本质还是序列号)。
云购者真正消费的是那一刹那的刺激感与射幸的满足感,其可能导致云购者像赌徒一样上瘾,在不知不觉中投入了大量金钱没有上限,亏损之后产生继续翻本的念头,危害性犹同赌博。
借用《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中对于网络赌博的界定,网络赌博与传统的赌博行为相比,二者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利用了现代的信息技术,发生于网络空间中,在本质上讲网络赌博是传统赌博行为在网络空间里的扩张,其与传统的赌博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网络赌博中也有赌博的参与者——广大的网民,也会涉及到财物的输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网络赌博由于存在于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只要是上网的人就有可能接触到。如果说二者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那么显然网络赌博的潜在受害对象比传统赌博更多。传统的赌博只是扰乱了现实空间的社会秩序,而网络赌博不仅扰乱了现实空间的社会秩序还扰乱了网络空间中的秩序。因为参与网络赌博的网民同时存在于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中,他们很有可能把网络赌博的网站传播给其生活中的其他人,从而影响其他人的生活秩序,其危害性高于一般赌博行为。
四、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已彻彻底底地改变了新生代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从线下到线上,从实体到虚拟,从单一购买到众筹团购,互联网+创意驱动着互联网的发展。
云购作为新型互联网产品,其初衷应是将购物与娱乐相结合给予消费者新体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调味料的娱乐性超越了购物本身成为云购参与者进行云购的主要原因,刺激感与射幸的满足感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对象,长此以往,没有消费上限的云购将彻底沦落为消费者的娱乐工具以及经营者的敛财工具。在监管缺失、法律滞后的情况下,经营者在经营云购时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再者,所有云购徒最关心的抽取系统的公平性、公正性及公开性,恕笔者直言,一切都在云购经营者的掌控之中,是否有必要暗箱操作,纯粹出于云购经营者对该项目的成本核算,没有监管、托管,不透明的事谁也讲不清楚。
总而言之,云购易上瘾,投钱需谨慎。各位看官云购娱乐娱乐可以,输钱权当消遣,切莫较真,谨防被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