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市山水名苑75户住宅被指违规解封引关注
法院已经判决5年为何不执行
吉林通化市山水名苑75户住宅被指违规解封引关注,案件执行拖延执行,迟迟没有进展
2015年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高达6千余万元,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查封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7号楼和8号楼以及部分房子,但时至今日,被查封的2栋楼非但没有依法拍卖,却被悄悄的解封75户,致使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收到一分应得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应该从5年前说起,2014年3月8日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同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项目,工程总计9万平米左右,工程总造价约为:一亿一千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包工包料,楼房整体封顶后工程款分两部分结清:抵顶总造价40%住宅及一套门市房,60%现金,直至工程竣工天成公司只给宇信公司不到两千万元现金,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张永安把原签订抵账给宇信公司的房屋一个楼梯口出售给他人,开发“山水名苑”投资人胡喜峰和张永安合谋通过诉讼把天成公司原抵账给宇信公司“山水名苑”的7号楼、8号楼被胡喜峰申请保全查封, 2015年7月初宇信公司将天成公司起诉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诉讼保全查封“山水名苑”小区部分房源和轮后查封被开发商胡喜峰查封的该小区7号楼和8号楼。
2016年7月11日经通化市中院审判,判决天成公司欠宇信公司六千余万元并判给宇信公司对整个“山水名苑小区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详见判决书)。但是,直到今天,生效判决仍然没有执行。
“老赖”背后有人撑腰
现举报:通化中级人民法院王艳刚、范丽华、王立武等人与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合谋违法解封我宇信公司依法诉讼保全查封的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75”户住宅,事实如下:
1、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4日,违法解封已被我宇信公司依法诉讼保全查封“山水名苑”的75户住宅(详见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通化中院办案人王立武只凭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提供的买受人购房合同和收据就把我们已经查封的房子给解封了,宇信公司当时书面提出异议,认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提供给办案人王立武的这“75户”住宅购房合同和收据是我们起诉以后为了不让我们查封房源进行伪造的,因为只凭购房合同和收据不能真正证明这些房子已经卖给买受人,宇信公司代理律师与办案人王立武当面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当时查封时这“75户”住宅是净房源,没有备案到任何人名下,因为查封就是办案人王立武到柳河县不动产查封的,所以王立武对当时查封情况是知情的,宇信公司请求应该调取一下天成总公司出售“75”户住宅财务入帐情况和买受人提供的买房银行流水,需要和天成总公司核实情况,张永安提供给王立武的这75户住宅都是“现金购买”的,这符合实际吗。无论和办案人王立武怎样通过法律层面解释,他都不听我们的解释,王立武也不要求买受人提供购房银行流水,也不要求天成总公司提供这 “75户住宅”是否出售的财务入账情况,更没有与天成总公司核实这“75”户住房销售情况, 只根据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收据就把我们宇信公司依法诉讼保全查封的“75”户住宅悍然解封。如果当时王立武根据宇信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核实的话就不会出现后来天成总公司提出再审时说的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吉林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有人冒充天成总公司聘请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焦祎薇律师参与诉讼,更不会出现让我宇信公司依法诉讼保全查封的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75”户住宅被张永安利用假公章伪造的购房合同和收款凭证就把宇信公司的查封房源违法解封,造成宇信公司巨大财产损失。
2、2016年7月1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25号判决书。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跃文于2016年9月9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要求再审此案,再审理由是张永安伪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详见通化市柳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柳河县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且表述天成公司从未给张永安提供过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陈刚之印”,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吉林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有人冒充天成总公司聘请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焦祎薇律师参与诉讼。(详见暂缓执行申请)。2016年9月12日,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天成总公司不知晓诉讼过程,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出庭代理等为由,向省法院提出再审请求。2017年5月27日,省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详见省法院裁定书(2016)吉民审2151号),要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通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下达再审裁定书,直到2018年5月8日再审才审理完毕,这样一个条理清楚明确的案件光再审就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足足拖了一年之久,有这样办案的吗,通化中院太黑暗了。
2018年5月8日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放弃诉讼权利,服从原生效判决为由撤回再审请求,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天成总公司为什么会撤回再审请求,因为如果案件再从新审理的话,就会把天成分公司张永安与法院王立武等人合谋违法解封“75户”住宅的事情败露出来,所以天成总公司会在再审期间服从原生效判决为由撤回再审请求。(详见2017吉05民再46号民事裁定书)。
天成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跃文在通化中院提出再审期间交给办案人王立武的申请时,说天成总公司与宇信公司两位法人从来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天成总公司在柳河有“山水名苑”这个项目,我们对天成总公司提出再审的理由提出异议,同时宇信公司提供给办案人王立武 “山水名苑小区”开盘时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开盘仪式的照片和视频资料,通过照片和视频资料能证明天成总公司是知道山水名苑这个项目的,另 2015年7月24日我公司律师张新峰陪同王立武在当日查封“山水名苑”部分房源后,查封当天和王立武一同到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的查封相关法律文书,王立武对这个经过是知道的,天成公司怎么能说不知道这个官司呢,无论怎样和王立武提出异议他都不听。
天成总公司杨跃文提供给通化中院的柳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张永安网逃信息表、柳河县鉴定意见通知书当时是公安机关正在侦办案件,我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公安机关正在侦查阶段的案件相关证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无论我们怎样说,通化中院办案人都不听我们在法律层面解释。
依据省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审2151号,提出的再审要求事实,通化市中院办案人王立武应知晓天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私刻公章,伪造购房合同,虚构郭晓东、徐会等人购房事实,骗取法院解封宇信公司依法保全查封的“75户住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艳刚、范丽华、王立武明知张永安用私刻公章伪造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事实存在,但王立武等办案人仍然没有对已解封的75套住房再查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宇信公司合法权益,也未把张永安违法犯罪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也未追究冒充天成总公司出庭代理的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焦祎薇律师的法律责任,我宇信公司与王立武就此提出书面异议,并找到王立武当面请求他向通化中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王立武说他和领导汇报下情况再说,直到今天此事也没有任何结果。王立武明知张永安涉嫌刑事犯罪还袒护张永安,可想他们之间的关系多么密切,是否存在金钱关系就可想而知了。办案人王立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与天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合谋违法解封我宇信公司依法诉讼保全的 “75户”住宅,造成我宇信公司巨大损失,宇信公司请求领导追究张永安、王立武等人刑事责任,如果将来宇信公司保全查封的房源拍卖不够判决书上的本金及利息钱,我们要求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宇信公司进行国家赔偿。
二、通化中院办理张永安和胡喜峰民事案件长达5年没有任何结论,甚至庭审都没有开过,并且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胡喜峰与张永安的诉讼胡喜峰查封了山水名苑小区7号楼和8号楼整栋房屋,我宇信公司轮后查封了7号楼和8号楼,通化中院判给我宇信公司对整个山水名苑小区拍卖或折价的优先受偿权。他们之间合谋通过法律诉讼来拒绝支付我宇信公司工程款,避免我宇信公司对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7号楼和8号楼”申请评估拍卖。通化中院个别工作人员充当他们拒绝支付我宇信公司工程款的“护卫队”为他们保驾护航,通化中院个别工作人员与他们之间合谋久拖案件进展。
胡喜峰与天成公司合伙开发“山水名苑”小区因内部纠纷于2015年初诉讼保全查封“柳河山水名苑”小区7号楼和8号楼,2015年7月24日我宇信公司轮后查封了7号楼和8号楼。 胡喜峰与天成在通化市中院长达5年的民事诉讼,截止目前还没有审理完毕,宇信公司律师打电话问通化中院此案办案人吴兴燕(0435-3198626)案件情况,并和她说我们宇信公司是这个案件的厉害关系人但她告诉我们律师说:第一个接管这个案子的办案人生病了,第二个接管这个案件的办案人也病了,她也是刚接这个案件不了解情况,通化中院这样做目的就是变相保护天成房地产,不让我们对山水名苑小区7、8号楼申请评估拍卖,通化中院这样审理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吗?
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迟迟拖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8日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2018年5月24日下达判决生效证明,我们期盼已久的一天到了,以为案件经过4年多的审理终于可以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了。
但是,我公司多次派员与通化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张学鑫沟通,要求推进执行。执行局办案人张学鑫以该项目所谓合伙人胡喜峰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项目已经诉讼且已经查封“山水名苑7号楼8号楼”为由拒绝推进执行。我公司律师多次与通化执行局办案人张学鑫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即便是合伙人内部纠纷成立,但他们之间内部的纠纷难以对抗建设工程优先款的受偿,且 “全国最高法院”也曾就如何处理首封优先权的事情作出了司法解释。所以无论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角度,还收首封优先权的角度,均不能阻碍我公司案件正常的推进执行程序。但无论我公司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办案人张学鑫均拒绝推进执行程序,同时他还告诉我公司代理律师“你们说的这些我都懂,但我也没有办法”,胡喜峰与天成公司的案子不完事,你们就得等等,虽然判你们有优先权,但7号楼和8号楼也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当前员额法官制度的情况下,其所说的没办法不知背后的意义是什么?
那段时间正好赶上周强院长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战役之中,我公司对该案的推进仍充满着信心,但让我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案件竟然在即将届满6个月的时候,2018年10月11日被通化中院移送办案更加薄弱的柳河法院执行(详见2018吉05执监203号执行裁定书),让我公司的案件再次石沉大海。
四、柳河县法院执行局迟迟拖延执行,情况如下:
案件移送柳河县法院后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竟然一个月左右没有确定办案人。我们当时心急如焚,因为当时淘宝网上和司法拍卖网上正在拍卖山水名苑小区的部分房源和车库,天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在2015年-2016年期间,向孙振祥及妻子姜春华(案号:恢执行案号2018吉0524执恢14号)
乔文涛(案号:2016吉0524执476号)
姜志敏(案号:2016吉0524执491号)
于少荣(案号:2018吉0524民初1157号)等人借钱到期没有归还,所以他们起诉张永安并在网上拍卖“山水名苑”的部分住宅和车库。张永安与他们签订“山水名苑”买卖合同作为借钱的抵押手续。(他们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是买卖关系。网上有张永安与以上几人诉讼法律文书为证,并且有宇信公司田树文与他们的通话录音为证)。其次张永安利用私刻的公章和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宇信公司根据通化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山水名苑”小区拍卖或者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1月27日宇信公司书面形式提交给办案人郑云鹏宇信公司对“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优先受偿申请书,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6日提交查封申请,同时轮后查封以上4起借贷诉讼案件的13个车库,18套住宅。
2018年12月12日宇信公司把评估拍卖申请书交给郑云鹏法官,要求尽快对“山水名苑”小区被宇信公司依法查封的房源进行评估拍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宇信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书面形式请求柳河县法院致函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42栋(7号楼)、43栋(8号楼)移送柳河法院执行。
时至今日案件在柳河县法院执行局是原地踏步状态,一点执行基本工作都没有做,查封公告、实地踏查等需要柳河执行局做的基本工作都没有做,目前柳河县“山水名苑”小区正在处于被瓜分的状态,天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在目前房屋查封状态下仍然低价出售山水名苑小区。
五、张永安等恶势力通过“软暴力”来威胁我宇信公司工作人员,通化市法院、柳河县法院充当其拒绝支付我们工程款的“护卫队”
我们私下无法和天成公司沟通,因为张永安威胁我们宇信公司田树文说他是梅河口最大黑社会已判死刑田波的军师,张永安带头砸我们施工现场办公室的玻璃,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打工地工长吕超,威胁宇信公司杨广忠再去柳河就把他腿打折,省法院再审当天张永安开着松原牌照的奔驰越野车带着4个男子在庭审屋子外边用威胁的眼神看着我宇信公司工作人员,张永安用一系列的举动通过“软暴力”来威胁我们,拒绝支付我们工程款。并在当年通化中院庭审后在法院门口和我们宇信公司的项目经理田树文说,我法院有哥们,官司就是和你打个7、8年都很正常,我该卖房子卖房子,就是不给你们钱能怎样,现在宇信公司与天成公司的官司已经5年了,通化中级人民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从审判阶段的违法解封裁定,执行阶段两级法院拖延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来看张永安说他法院有哥们官司打个7、8年都很正常是真的,因为现在官司都打5年多了,离张永安说的7、8年都很正常就差一年多了。我们实在没有任何办法要回我们的血汗钱,只能依靠法律来讨回我们的血汗钱。 但是通化中级人民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久拖执行案件不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使我们宇信公司举步维艰,恳请领导关注此事,查处张永安等在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恶势力,以及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充当其“张永安拒绝支付我们血汗钱的护卫队”的法院个别工作人员,还法律的公平、公正,让通化市中院、柳河县法院两级法院的个别违法工作人员和张永安等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恶势力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整个诉讼已经长达5年多了,迟迟没有进展,2018年11月份我们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杨军局长在通化中院接待室反映了此事,也书面交给了他我们宇信公司对这个案件的情况反映,但是迟迟没有回音,打他手机只要一听到是宇信公司的人员就称其不是本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柳河县法院迟迟不给执行,就是因为张永安恶势力与两级法院个别公职人员相勾结才使一个本来很明确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变得举步维艰,张永安私下以软暴力来威胁我们,让我们不敢和他见面,法律诉讼上张永安通过法院哥们来拖延执行,让我们实在无路可走。
举报人: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
联系电话:17128432131
被举报人:王艳刚、范丽华、王立武
被举报人职务: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永安 职务: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责人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6日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社 http://fzgc.fzyshcn.com/news/16111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