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及16项修改,条文由30条调整为28条,三大核心变化直指作品发表、合理使用与网络转载中的确权与举证问题,证据规则亦同步升级。

一、司法解释三大变化重塑维权规则

变化一:“公之于众”认定标准调整。新司法解释删去了原规定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作品一经向不特定人公开,即使无人浏览,也构成“公之于众”。这意味着,作品首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将成为侵权认定中的关键证据,创作过程的留痕越完整,维权越有利。

变化二:公共场所艺术品合理使用边界收紧。原规定中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调整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室内场景被纳入,且“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需取得许可。对创作者而言,使用他人作品更需谨慎授权;反过来,自己的公共场所作品被同质化商用,也有了更清晰的维权依据。

变化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收窄,网络传播不再适用。今后在网络上转载他人已发表作品,不能当然套用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方义务加重,原创方的授权价值随之提升,权属清晰的作品更容易获得授权收益。

二、证据规则升级电子存证司法地位巩固

除实体规则外,本次修订多处调整回应数字时代取证需求。第六条在“认证”后新增“或者鉴定”,明确鉴定机构证明可作为权属证据;第七条认可“机会提供型”取证的合法性,多元化取证方式证据效力获确认;第二十四条在“调查、取证”后增加“等”字,扩大维权合理开支范围,为电子存证费等新型费用纳入赔偿预留空间。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家力在解读中特别提到,当前网络著作权案件中,联合信任提供的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取证方式已被广泛认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是律师办案的高效工具。

三、新规下确权与存证的材料逻辑

围绕上述规则,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为创作者提供了一条清晰的材料路径。该服务采取线上操作模式,允许创作者按创作阶段提交文件,将草稿、修改记录与定稿成品一并固化,出证周期相对较短。

就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而言,申请人经实名账号关联后,可按创作类型提交作品基础信息,并分阶段补充创意草稿、修改记录与定稿成品,形成从构思到成品的存证。已发布作品可补充发布时间截图与原创声明,未发布作品可选择脱敏存证、仅生成哈希值,多人合作则需附加权属声明与权利占比标注。不同电子存证平台在材料要求上大同小异,通常以操作指引形式明示。该类服务通常支持常见格式与大文件上传,以及线上批量操作,并提供公开验真通道。

四、材料准备的实务提示

有法律从业者指出,创作者应尽早建立创作过程的留痕习惯,而非待侵权发生后再行补救。无论采用何种确权方式,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时间连续性,都是后续维权能否被采信的关键。在“公之于众”客观化新规下,作品完成即固化时间,可有效证明“创作在先”,降低事后举证难度。取证环节则应固定侵权主体、侵权内容、侵权时间三要素,避免因取证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五、版权认证的维权价值与权属证明力

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将草稿到成品的所有文件与时间戳证书绑定,形成难以篡改、可核验的证据链,有助于证明创作时间与权属。据公开裁判文书检索,截至2026年9月,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裁判文书已超12.8万篇,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操作全程线上,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信。企业用户还可通过 API 实现批量认证。本次新规第二十四条亦明确,存证、取证服务费用属于维权合理支出,权利人可在诉讼中主张由侵权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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