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网络募捐争议点 个人可网络公开募捐
“难产”了十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终于在2015年10月30日首次走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门,申请审议。此次草案共有11章115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律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网络募捐”,而这曾一度引起巨大的争议,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募捐”。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募捐已经成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网络对公益慈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正日益改变着传统的公益慈善的弊端。显然,这条规定引起争议也是在情理之中。
“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
1月31日,为期20天的《慈善法(草案)》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此前,草案经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形成了二次审议稿修改稿。新的修改稿对于以上这条进行了修改,表述更为严谨,具体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公益慈善学术界对这一规定的解读是,个人自救和个人为特定对象进行的募款行为,不属于草案规定的法律意义的公募,慈善法并没有堵塞这一自救或者救人的渠道,草案赋予了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自救或者救助他人的权利。
诚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来自于网络的求助信息很难辨别其真伪,俨然存在着一些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这些皆需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而近几年来互联网对于国内公益慈善的发展起到的作用是不可估计的,不具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显然更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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