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平台兜底或成历史

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办法一出,立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更引起了不少财友的好奇。为了方便大家易懂,我们请来来挖财社区资深网贷投资大咖扒皮老师,也为大家解读一下。以下是原文:

根据扒皮这些年来的网贷经验,作为舶来品的P2P,被传到中国后,由于是新生事物缺乏相关的监管。那叫一个花样百出,简直都是被玩坏了。

今天呢,扒皮就不扒一些不良平台了而是来扒一扒国家新出台的关于P2P的政策。毕竟,一旦这个政策得到实施之后,很多不符合这些国家规定标准的平台,将会被清洗出去。认真的解读国家的政策,是扒皮投资网贷的一贯经验。

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拿到办法全文之后,扒皮认真的看了看,发现该办法涉及行业监管机构、平台监管规则,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措施等等。简单的摘要几条,扒皮认为比较重要的,给大家解读一下。毕竟,这年头,市面上解读类的文章多了去了。

一、平台兜底或成为历史

事实上,在国外,平台根据标的的风险进行评级,然后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喜好程度进行选择。而中国呢,基本上都是平台兜底,也就是说平台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此次办法总则第三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请注意是风险自担,网贷中介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一点转变很重要,未来不排除平台不兜底这一趋势,所以大家在以后的投资中要注意。

二、多方监管成为趋势

P2P这几年在国内的野蛮生长,与无监管存在一定的关系。没有一个监管主体和监管体系,使得P2P肆意生长,从而带来了许多的风险。这一点,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监管的主体。

办法中第三条管理机制中,明确指出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以后,大家看到的网贷监管体系可能是这样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应该来说,这项监管体系,还是覆盖了网贷的整个业务环节的。

三、准入门槛平平,登记备案成常态

针对外界传言的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此次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而是,加强了对平台的备案管理。以后,平台注册出来,还要去备案。不过,备案,不代表背书。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两点,一个是备案登记并不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为该平台背书。另一点是,如果该平台没有在电信业务相关部门申请,那么不能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业务。

同时呢,大家也要注意,根据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三方权责明晰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出借人,借贷机构,借款人三者之间应该究竟履行啥样的责任义务。现在,也有了明确的说明。

根据办法中第三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等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借人条件应当,“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尤其是,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条,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线下业务受限制,理财门店要注意

现在很多的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仅线上开展业务,还开设了大量的实体店,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加剧了相关的风险。

根据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六,资金要存管,不能设立资金池

现在很多平台的钱,就是直接放在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更有甚者。还有一些平台,把钱直接放在了老板的银行账户里。

不过,现在情况可能要改变了。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七,信息披露,揭示风险

很多的投资者之所以吃亏,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是股市,还是网贷。

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当然了,如何防止网贷平台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也是检验投资者的一大难题。

扒皮简单的梳理了一下以上几点,可以看得出,政策层面还是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的。符合鼓励创新,创新监管的原则。

但是,大家也应该注意,自古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昨天扒皮的楼里,不允许送外卖的走客梯,只能走货梯。并且还专门派出了保安在一楼大厅引导。谁知道,很多送外卖的小伙子,直接跑到二楼坐电梯。这就是对策!

总之,在大的环境日益向好的情况下,扒皮还是希望大家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