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网络和短信等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这种犯罪行为已经人神共愤,全社会都在集中力量予以打击。

但是,我们却忽略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电信诈骗”这个词非常不合适,也已经影响到了中国电信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司业务。为了打击诈骗的需要,需要出师有名,名正则言顺,是到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称谓的时候了。

在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两段描述,“在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很多人也许正是根据这两个说法进行了精简而成就了“电信诈骗”词汇。

乍一看,“电信诈骗”也说得过去,因为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络,以上三种方式基本都属于电信业务,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现在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也在花样翻新,这种命名方式并不能准确的表达诈骗类型,且越来越容易引起误导。

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对于诈骗类型的分类一般是以资金的载体来进行了,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只有电信诈骗这个说法是非常笼统的以沟通工具描述。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方式与被害人沟通,最终都是要有钱的交易的,这些钱没有一笔是通过电信来完成,而是通过银行,特别是通过银行卡,所以,从更合适的命名来看,应该叫银行卡诈骗、ATM诈骗或者网银交易诈骗。

有律师早就指出,仔细分析信息网络诈骗的产生缘由和治理责任,运营商不应该承担全部“罪责”,但却背负了全部的黑锅。从司法解释来看,构成通讯诈骗犯罪的载体不单单是电话、短信,还可以是互联网、软件等,将此有关的诈骗案件称为“电信诈骗”,无论是从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客观表现来认定,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不相符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从来没有命名过“面对面说话诈骗”、“通过邻居传话诈骗”或者“手语诈骗”,因为,通过怎样的沟通方式并不是诈骗的最核心要素,最关键的环节是钱的交易,通过怎样的花招让用户迷惑,从而把钱交出去。比如,通过玩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的诈骗就叫“扑克牌诈骗”,因为正是扑克牌的迷局让用户陷入进去,还有易拉罐中奖诈骗、非常六+1中奖诈骗等等,但我们却从来没有命名为“电视台诈骗”、“中央台诈骗”或者“公交车诈骗”。

在每个国家,电信运营商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整个社会对其的信任度甚至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在各方面不当的舆论引导下,中国的通信事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摧残,现在,一个“电信诈骗”又让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甚至误以为是电信运营商在进行诈骗,这样的社会发展下去将造成严重的信任危机,国家稳定大局都会在特定的时刻遭受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再有,现在的所谓“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已经越来越不是传统的电话或者短信,利用社交聊天软件的案件在急速增加,手段也不断出新,如果长期称呼“电信诈骗”,就会造成相关企业的责任容易缺位,有可能影响互联网及银行金融类企业自觉承担防范和打击此类诈骗案件的责任,不利于综合治理与打击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早在2014年5月,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就向上海市公安厅专门发函,恳请重新规范利用短信、电话、网络等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的用语。该函表示,统称“电信诈骗”严重影响电信行业形象和中国电信的企业声誉,并建议改名为“通信诈骗”、“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等。

一词之差,可能误国。特别是在中国,“电信”已经不仅是一个行业的称呼,也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手段,而是一家公司的称谓。“中国电信”作为中国最老牌的通信运营企业,天天在社会上被“电信诈骗”所拖累,这十分的不正常,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

打击“电信诈骗”,请从改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