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天,网易考拉与《中国经营报》名誉权案迎来判决

2016年2月,《中国经营报》发表名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新闻报道,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随后:“网易考拉”的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作为一家坚持以自营模式来保障货品来源及品质,在业内收获不少好评与信任的电商公司,突然被指“售假“,网易考拉的委屈与愤怒可想而知;

经过278天的漫长等待,网易考拉与《中国经营报》侵犯名誉权案终于迎来判决结果:

11月4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

自倪叔因揭露必要商城的黑公关手法后,一度也身陷“名誉权”纠纷,故一直保持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经由律师朋友的指导有一些心得,借由此案的分析分享给大家;

近年来,企业和媒体就名誉权发生纠纷案不在少数,而之所以闹到如此地步,在倪叔看来核心症结在于: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错

企业认为自己行辛苦做业务,媒体未经证实就胡乱报道,不讲理!

媒体觉得自己客观中立,有客观报道事实的新闻自由,企业动辄以法律手段威胁,不讲理!

这种情况就好似德州扑克中的冤家牌,大家都认为理在自己这一边,于是矛盾无线升级就造就了最后对薄公堂的局面,这是各自从自身角度发出造成的;

 

这个情况,在网易考拉和《中国经营报》的案子里也是如此:

网易考拉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做自营,百分百保证了货源品质,而报道中所引用的假货案例:周先生所购的日本尤妮佳品牌的婴儿纸尿裤,最终经日本尤妮佳客户服务中心确认,该纸尿裤系该公司产品;而中经报未经合理取证,即写出“网易考拉海购又陷售假漩涡”的惊悚之词,实为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

且加上后来证实,报道中的周先生实为中经报主编吕某的丈夫,而吕某系作者宋某的上级,有滥用媒体资源之嫌,恶意毁损“网易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是以告上公堂;

中经报则认为:文章经过调查核实发表,实事求是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涉案文章信息来源真实,也对原告及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报道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是提出一些质疑,不构成名誉侵权,主编吕某与作者宋某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切按审稿规则来进行报道;

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来说:道理并不在中经报这一边,还连累无辜的新浪也被迫躺枪,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中经报希望看到的

而作为媒体or自媒体,秉承新闻伦理客观报道事实与恶意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在这个案子里,海淀法院为我们敲黑板,划出了3大重点

报道是否构成报道内容严重失实;

报道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报道是否足以导致被报道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

首先,关于报道是否属实,法院的判断标准是:a.报道的事实是否基本真实;b.如果存在失实,无论是主体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只要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就构成严重失实;

因为最终周先生所购的物品被认证为真货,因而中经报的报道是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投诉说成自营危机)、捏造(又陷危机)、曲解(未认证假货,就下判断说:渠道水深、假货难防)的方式,从涉诉文章题目、开篇、由头、行文主线及提示导语上勾勒并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大事件的新闻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因而被判文章失实;

其次,报道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法院的判断标准是:真实恶意通常是指明知报道可能不真实,评论出于不公平、不正当,或者发表/转载/传播等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仍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转载或传播,将其公之于众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

而中经报的文章当事人与文章所在版面主编吕某是夫妻关系,吕某在确立选题之后指派文章作者宋某采访并撰写文章,在采访信息不能证明货品为假货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以售假为主题报道,属于具有主观恶意;

最后,关于报道是否导致公司名誉受损,只要认定为失实报道,就会对公司名誉造成影响,且媒体以“为公众利益考虑,披露信息”的自辩无效;

总体而言,在一切讲求速度的新闻客户端时代,一旦涉及披露:关联企业重大利益的负面报道,媒体一定要自我警惕,形成报道规范,进行合理举证,以免自身来之不易的公信力受损。

媒体发布一篇失实报道的代价可以是很大的!

以中经报为例,此次即使不论公信力受损的部分,单论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小,一方面这一次海淀法院对这次事件的损害赔偿额设定为50万元,在类似的名誉赔偿案件中属于较高的额度;另一方面,律师费是一笔非常大的支出!

在没有因为必要商城事件之前,做为自媒体倪叔也一直认为名誉权纠纷官司不怕打,因为:一难在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二难在认定侵犯名誉事实后的赔偿额度认定,比如:你说一句xxx是个王八蛋,这个当然影响对方名誉,但对对方的商誉究竟有多少伤害是很难以评估认证,之前国内关于企业诉自媒体很少会有超过5万元的赔付,国内诉机构媒体也很少有超过50万元的赔付,对于大家来说甚至会有一种大不了当作打广告费的心态;

但事实是,虽然额度难以精准确认,但也表明当事法官对额度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此次网易考拉诉中经报案之所以判高额赔付,其为主观恶意报答的元素占比很大;

其次,当我们了解律师市场后就会知道,律师是按照案件标的额度的一定比例来收费的:此次网易起诉中经报赔偿1000万,按照律师行业通行标准,中经报的应诉成本是在50万元上下的,再算上败诉后的赔付金额,一篇失实报道,中经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在百万元上下,而且这还是在大家不持续上诉,不掀起连番官司大战的前提之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案件过程中,在判罚前网易还申请了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如中国经营报社、新浪继续登载涉诉文章内容,必将使该公司遭受的商誉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要求法院做出禁令,责令报社停止在电子报和官网发布涉案报道;责令新浪停止在网站上发布涉案报道。

此申请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作出诉讼禁令,据悉:此禁令系北京首例在涉网络名誉权新闻报道中支持原告的诉讼禁令,禁令颁布后中国经营报社删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

因为一则主编爱人的投诉,中经报一次性付出了:官司败诉公信力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的双重代价……实属赔了夫人又折兵;

报道事实是媒体的天职,也是对企业的合法伤害权,审慎的使用好这种职能,既是是对媒体资源的敬畏,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在倪叔看来:这一次,网易考拉诉中经报一案,重要的不是最终的罚款金额,而是借助法律手段,让企业与媒体间的关系重新得到了公平;

如雷军所说:少一些胡来(的人),大家都可以专心做事;

作者:倪叔 我的微信公众号:倪叔的思考暗时间(nishu-th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