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件审判信息显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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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谈及我国个人破产清算首案,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件意味着,未来大量因创业、小微企业经营的债务免除被打开了通道,但是也让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提升了难度。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会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

有律师分析称,“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的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作为律师,要提醒各位当事人要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设立免责考察期也是为了鼓励个人积极改变,努力创收改变债务,而不是靠“躺平”,更是为了防止老赖根据该条例恶意逃避债务,这也是让法院可以观察债务人是否属于真正“诚实而不幸”、或是属于实际有具有高消费能力但是恶意逃废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