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系列解读之一

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防空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确定了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防空的宗旨、任务、方针和原则,经费保障,领导体制和主管部门,公民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人防设施的保护等。总则第一条规定了人民防空的立法宗旨,即:“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有效组织人民防空

本法所称“人民防空”,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采取防护措施”主要是修筑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和掩蔽人员及物资,施放烟幕,实行灯火管制,采取伪装、消防、救护等措施,以妨碍敌空袭兵器发挥效能和及时消除空袭后果,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消除空袭后果”,是指在敌空袭间隙和空袭后,组织人民群众迅速进行的减少损失和恢复秩序的行动。主要措施有救护伤员,扑灭火灾,抢治水患,消除污染,修复通信、水电、交通、供气等设施,恢复生活秩序和生产,做好防备再次空袭的准备等。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是指人民防空的各项措施和行动要达到:1、制订周密的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行动;2、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3、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4、组建专业技术强、训练有素的群众防空组织,及时消除空袭后果;5、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创造条件;6、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人民防空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其体现在整个《人民防空法》中。比如,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第十一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空袭后的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任务,平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第四十一条)等。

三、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一个强大的国家必须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和平、制约和延缓战争爆发、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威慑力量。同时,人民防空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融合式发展,时刻践行人民防空为人民的宗旨和使命。全社会都应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

相关权威解读引自《人民防空》栏目解读《人民防空法》